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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畜牧場

文號
30-109-05000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5/01
違規日期
2020/03/1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2,4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520 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292 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2760 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2400元整,並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6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竹子腳段竹子腳小段二五三之二、三地號竹子村竹後巷三四號竹西巷七之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竹子段910、91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