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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欣畜牧場

文號
30-109-120016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0/12/22
違規日期
2020/11/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09年10月30日12時41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場附近道路,未發現豬屎異味之情事,惟於該場大門聞有些許豬屎異味,現場無人應門。2.本局另於同日13時19分再次前往稽查,現場亦無人應門,另電話聯繫該場業者(12時46分、13時14分、13時25分),其受話方均無人回應。3.本局將擇期再次前往稽查,以維護鄰近區域空氣品質。4.另本局於109年11月2日15時16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場聞有豬屎異味。另本局會同該場業者至該場放流口,未發現該場廢(污)水排放。5.據業者表示該廠目前飼養豬隻約200多頭,且該場已申請沼渣沼液農地肥分使用計畫(部分施灌)。另查該場未每日紀錄累計用電度數,該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本局依法告發。6.本局亦告知業者應妥善記錄每日用電度數,以免再次受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四湖鄉國中段二二九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四湖鄉國中段22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