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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1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違規日期
- 2017/12/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06年12月15日8時10分(清除車輛車號 Z2-487)載運進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經落地檢查發現車內載運廢棄物VOC值239ppm,超過標準,未符合本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16款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德智里山東街一一七巷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德智里山東街117巷3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