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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18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違規日期
- 2017/08/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06年8月23日派員稽查於收集井進流處採原廢水檢測重金屬,檢測結果該原廢水含有重金屬鋅(13.7mg/L),惟查許可文件(彰縣環水許字第02341-00號)未登載;另現場製程有使用除銹劑、補洛劑、促進劑、磷酸、鋁處理劑、脫脂劑、平和劑、表面調整劑、皮膜化成劑、消泡劑等,惟許可文件未登載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2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北口村中山路二段七六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北口村中山路二段76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