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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10050
- 處分日期
- 2024/11/20
- 違規日期
- 2024/03/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6、8號從事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97-04號),本局113年3月26日稽查發現貴廠廢氣導入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尾氣分解爐(E009)之流量紀錄資料,於113年3月19日至113年3月26日期間之流量為85.0356 kg/hr,與貴廠所領操作許可證所載31.68 kg/hr不符,可知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本案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六號、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二路六、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