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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10003
- 處分日期
- 2021/01/04
- 違規日期
- 2020/03/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溪湖廠砂濾塔操作參數(反沖洗次數)自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起(即108年10月25日)至稽查日(即109年3月12日)止紀錄為0次,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每周1~2次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2月25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東溪里員鹿路一段四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東溪里員鹿路一段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