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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9-010022
- 處分日期
- 2020/01/20
- 違規日期
- 2018/12/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廢棄物專責人員林○○108年12月17日函申請註銷設置,案○○勞保投保明細,發○○已於107年12月5日離職,惟貴公司未○○離職(107年12月5日)後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107年12月20日前)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亦未於90日(108年3月5日前)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項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過埤里過埤路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過埤路6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