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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60001
- 處分日期
- 2019/06/03
- 違規日期
- 2019/04/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有下列與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不符事由:辦公室外設有1軟水處理器,產生之廢水納入廢水處理設施;混凝膠凝槽與初級沉澱池(1)間並無防止逆流設計(兩者無高低落差);初級沉澱池(1)設有閥門可通往活性污泥池3;初級沉澱池(2)設有閥門可通往活性污泥池2,稽查時閥門均未開啟;陰井2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總鉻濃度為6.12mg/L;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為超音波式,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所載之螺旋式不相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08年7月1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灣東村灣東路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灣東村灣東路6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