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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90005
- 處分日期
- 2021/09/17
- 違規日期
- 2021/03/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412,8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於本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8巷301號從事羽毛洗滌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25日派員稽查,查場後方有一塑膠管將廢水直接排放至場區後方地面水體,核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繞流排放行為,另於該排放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為280mg/L(放流水標準30mg/L)、懸浮固體為208mg/L(放流水標準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412800元整,貴公司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3月17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並應與直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以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1年03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角樹村員鹿路一段一七八巷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8巷30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