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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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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4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4/09
- 違規日期
- 2023/11/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臺南永康區水資源回收中心設置管理業務,屬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並設有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經本局於112年11月02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自動監測(視)設施系統發現:1.影像僅保存至112年8月12日(今日為112年11月02日)未達90日。2.現場拔除網路線及訊號線後,數值歸零,但狀態碼仍為正常,且無替代值計算功能。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附件二、自動監測設施量測及監測記錄值處理範圍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本案於112年11月10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294)限期113年2月5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3年1月18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同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九九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街一五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