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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00020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違規日期
- 2022/08/3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二廠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領有經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遵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營運。111年8月31日本局派員至貴公司二廠執行稽查,經調閱貴公司二廠之網路申報資料,發現自來水自110年9月至111年7月申報之使用量為0,惟此相同期間皆有申報產出D-1507(廢污水PH值大於9.0),是貴公司二廠未確實申報自來水使用量。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洲二一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洲二一之一○號A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