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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00011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違規日期
- 2021/11/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7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科工廠(管制編號D32A5274)從事凹版印刷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南市府環空操證字第D1592-00號),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以下簡稱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12日執行聯合督察時、貴公司廠內M01製程正常運作中,經當日查核結果,併同110年9月8日、9月27日、11月2日督查結果,違規情形臚列如下:未有效收集M01作業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VOCs,及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A101及A103等沸石濃縮轉輪接續蓄熱式焚化爐(下稱A101與A103)之正常運作。查該M01作業區所產生VOCs廢氣之集氣率偏低、圍封作業區出入口未密合、收集管路多處洩漏,顯示廢氣未能有效收集至A101與A103處理,且A101與A103之部分操作檢測參數未符操作限值,每次督察均見廢氣處理量低於限值,又110年11月2日督察同時檢測A103前端、排放管道P103之廢氣處理量各為362 Nm3/min、348 Nm3/min,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濃度分別為599 ppm與435 ppm,VOCs削減率僅約27%,處理能力明顯不足。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8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一、附表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科技五路八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顯宮里科技五路八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