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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60017
- 處分日期
- 2018/06/15
- 違規日期
- 2018/05/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市學甲區學甲段2645、2647、2581、2655-1和2655-2等地號有砂石車進出,並進行土石方堆置程序,已達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一之適用對象,現場發現違規事項如下:(一)現場逸散性粒狀物質之堆置區,其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80%以上,扣4點;(二)運輸車輛裝載砂石/土未採覆蓋防塵網後運出,扣10點;(三)車行路徑有2~5公分積土,且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扣4點;(四)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司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5~10公尺明顯色差,扣4點;(五)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其粒徑及鋪設厚度不足,且未灑水保持濕潤,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6點,有稽查單(含照片、錄影檔)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款、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大順路106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學甲段2645等地號土石堆置場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