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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8-030002
- 處分日期
- 2019/03/26
- 違規日期
- 2018/11/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辦理「土方整治挖填工作(管制編號:E106E4Z003-1)」,經本局人員於107年10月03日稽查發現有(1)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2)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等缺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共記缺失8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限期於107年10月13日完成改善。本局人員續於107年11月19日複查發現旨揭工程再有(1)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等缺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共缺失記點8點,係屬重覆性缺失,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八號一六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 左楠路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