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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040016
- 處分日期
- 2015/04/20
- 違規日期
- 2015/02/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於104年7月17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與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9規定分別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二重村瑤鳳路三段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二重村瑤鳳路三段一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