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11-110003
- 處分日期
- 2022/11/02
- 違規日期
- 2022/06/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1年6月20日來函申辦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111年5月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1738400號影本載明,貴公司所在地住址已變更為高雄市林園中門路32巷12號1樓,以及負責人王李錦玉住址於111年4月6日遷至高雄市文南里延平路351之1號;惟皆未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中門路三二巷一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中門路32巷12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