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08-120100
- 處分日期
- 2019/12/20
- 違規日期
- 2018/12/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108年9月17日函申請乙級清除許可變更,案附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發現原專業技術人員黃○○107年12月13日離職,繼任技術員吳佩瑩107年12月13日加保於貴事業,惟技術員另聘時(107年12月13日),未於15日內(107年12月28日前)報請本局備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項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一路九四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一路94號3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