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6-060003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違規日期
- 2017/04/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善化區從事飼料製造程序,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727-00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飼料製造程序(M02)」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3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人員之公私場所附表所定需設置乙級空污專責人員,查該公司乙級空污專責人員李○○於106年2月2日過世,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非因離職或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保存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紀錄文件;代理期間連續達15日以上者,公私場所應於代理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惟該公司期限內並無函文本府申請代理一職,有稽查單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及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文正里陽明路八七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文正里陽明路八七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