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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野畜牧場

文號
30-101-02000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2/02/24
違規日期
2011/11/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於101年5月20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檢測之水質檢測報告,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05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70033963A令公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心鄉瑤風路二段一一七巷三六號義民段二五、二九、三○、三一、三七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心鄉瑤鳳路二段117巷36號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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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