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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9-110001
- 處分日期
- 2020/11/06
- 違規日期
- 2020/09/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惟經本局於109年9月2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清潔車輛於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942巷641弄89號土地車庫停留,其清潔車輛停留位置與清除許可文件定稿本停車場地號,臺南市永康區永二段0228-0001、0225地號,與清除許可文件定稿本載內容不符,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永二街一四五巷九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942巷641弄8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