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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00021
- 處分日期
- 2020/10/22
- 違規日期
- 2020/08/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53,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於109年5月9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64mg/L,標準值100mg/L ,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經本局處分限期至109年8月10日改善完成,本局於同年8月20日複查貴公司於放流口採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47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36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1月1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三民里民東路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三民里民東路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