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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1/01
- 違規日期
- 2018/09/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8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9月25日13時48分派員前往稽查並會同貴公司(日南廠)環保專責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様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84000元整,罰鍰新臺幣158萬4,000元整
限期於107年12月1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業)之證明文件提報查驗。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龍泉里順帆路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龍泉里順帆路19、19-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