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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040006
- 處分日期
- 2020/04/23
- 違規日期
- 2019/08/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獲貴公司回收之廢塑膠桶採露天貯存堆置,惟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標示中文名稱,另查貯存地點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未保持清潔完整;再查廠內產生之廢塑膠桶委託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分廠進行再利用,未依規定與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貴公司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等未依規定記錄;又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內產出之廢塑膠空桶未依規定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逕行營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款、第10條第2款、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竹南鎮崎頂里仁愛路一三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竹南鎮崎頂里仁愛路一三五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