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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50007
- 處分日期
- 2022/05/24
- 違規日期
- 2022/04/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原設置技術員黃品樺於110年6月9日離職,另於110年6月24日盈豐許字第110060001號函始提送由負責人鄭朝文暫代廢棄物清除技術人員,應於110年9月6日前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貴事業於本(111)年3月10日盈豐許字第111030001號函始提送新任技術員陳玉婷至局備查(本局111年3月10日1110026251號收文在案),未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南區明興里金華路一段一五四巷八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金華路1段154巷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