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8-010001
- 處分日期
- 2019/01/11
- 違規日期
- 2018/09/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和美鎮湖內里工東三路6號設廠,從事洗衣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73-01),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27及28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燃材鍋爐(E201)排放管道(P201)戴奧辛之檢測,經檢測結果,戴奧辛污染物濃度值為2.00ng-TEQ/Nm³,未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新設污染源標準值0.5ng-TEQ/Nm³)。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8年4月10日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2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東三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東三路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