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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90018
- 處分日期
- 2016/09/26
- 違規日期
- 2016/07/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0月3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檢具105年7月6日起至提報日止之廢水處理設施用藥紀錄、污泥生產、貯存清運等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和北里和厝路一段二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和厝路一段二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