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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10029
- 處分日期
- 2019/01/24
- 違規日期
- 2018/12/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2月10日環署廢字第1030104652號修正「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九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應依許可期限收受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當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經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由該等機關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其核准期限以二年為限,屆期前兩個月內應重新申請;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迄今尚未取得再利用機構身份,逕自於八德區榮興段1699地號收受事業廢棄物(廢鐵),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八德區大勇里忠勇街四三三巷二九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八德區榮興段1699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