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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甫畜牧場

文號
30-111-06001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6/27
違規日期
2021/07/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9,19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3,1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4.3倍及懸浮固體為3,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20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二、清洗豬隻廢水過多不及處理,導致廢水滿溢出地面另一豬舍收集溝渠,惟此溝渠臺端雖有設置水泥堆砌阻隔避免廢水流至周界外,惟阻隔處高度不夠高,導致廢水溢流出周界外污染地面水體。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919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7月2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2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加錫村錫安路一四五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加錫村錫安路145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