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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畜牧場

文號
30-114-04002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5/04/30
違規日期
2025/03/1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4年3月18日現場稽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62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 0.75倍、生化需氧量219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 1.74倍及化學需氧量1,23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 mg/L) 1.05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6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期114年3月1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需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8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待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中圳路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中圳路六○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