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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19
- 處分日期
- 2018/12/08
- 違規日期
- 2018/03/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6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廠區後方作業區發現作業廢水未經處理,經厰內地表匯集後由一管線流入一場內溝渠,最後再由該溝渠收集後經由一未核准排放口排入廠外地面水體(道路側溝),於作業廢水經由該未核准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前採集水樣送驗,經檢測pH值為10.72,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繞流排放作業廢水事證明確。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有變更,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而排放之廢水與原登記事項抵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68000元整,1.貴公司已移除及封閉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4月24日復查核完成改善在案,故不另訂限改日期。
2.另命貴公司應於108年6月30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否則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大平村大新路一巷二橫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大平村大新路一巷二橫巷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