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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星銘版有限公司

文號
30-109-020038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3/10
違規日期
2019/10/3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68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08年10月31日至鳳山溪上游大寮區興中街排水溝發現有紅褐色廢水,經沿線巡查至興中街94號廠房外水溝有紅褐色廢水排放。經聯繫貴公司派員到廠會同稽查,並由自承貴公司股東周鉅鈞會同本局進廠稽查表示該廠房早期進行蝕刻作業且已經一段時間沒作業,現今將蝕刻作業機具搬往他處,其雇用工人不慎將蝕刻作業槽內廢酸液(水)排放至廠內溝排出廠外並流入興中街排水溝造成環境污染。查貴公司所有大寮廠房從事蝕刻作業,其製程(略以):1.金屬板、2.貼膜、3.蝕刻、4.上色、7.成品,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查貴公司大寮廠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且無工廠登記證,屬違章工廠,現場已請該廠立即停止排放,並經本局複查該廠已於108年10月31日15時49分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檢測結果,其中pH:3.1(最大限值6-9)、懸浮固體(SS)為615(最大限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COD)為141mg/L(最大限值10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680000元整,自109年03月11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位於本市大寮區興中街94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神農路九七一巷六二之一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興中街94號
統一編號
13145824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