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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20005
- 處分日期
- 2017/12/18
- 違規日期
- 2017/10/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和美鎮嘉寶里彰新路3段636巷661號設廠,從事垃圾焚化作業,並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0382-05號),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焚化爐應具備可即時顯示第7條第1款、第3款至第6款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控設施,前項監測結果應每小時作成紀錄值;第7條第7款、第8款規定之操作情形應每次作成紀錄,並應於每月15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1月份之監測及操作紀錄資料。查貴公所之監測操作紀錄表於106年10月17日提送(收受日期),惟未依上開規定於106年10月15日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106年9月份監測及操作紀錄資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山犁里鹿和路六段三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嘉寶里彰新路三段六三六巷六六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