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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慶華畜牧場

文號
30-111-060017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2/06/28
違規日期
2022/03/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22,876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畜牧業(飼養豬隻),經本局於111年3月17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場污水處理設備操作運轉中,於貴場放流口處見有排放廢(污)水至場外地面水體,本局人員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69 mg/L、標準值 80 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210 mg/L、標準值 600 mg/L;懸浮固體900 mg/L、標準值 150mg/L。貴場從事畜牧業(飼養豬隻),經本局於111年3月17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場污水處理設備操作運轉中,於貴場放流口處見有排放廢(污)水至場外地面水體,本局人員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69 mg/L、標準值 80 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210 mg/L、標準值 600 mg/L;懸浮固體900 mg/L、標準值 150mg/L。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2876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1年6月1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4842)。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1-080012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六甲區二甲段一一九之一六地號,二甲段一一九之二六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六甲區二甲段119-16、119-26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