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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畜牧場

文號
30-113-04001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4/25
違規日期
2024/02/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1,248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永靖鄉永興村17鄰永興路一段103巷240弄84號從事畜牧業(豬飼育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2日派員於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7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17.33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3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6.25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1248元整,臺端應於113年5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2月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永興村一七鄰永興路一段一○三巷二四○弄八四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永興村永興路1段103巷240弄84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