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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70027
- 處分日期
- 2017/07/26
- 違規日期
- 2017/06/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臨港路一段886巷111號)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污染源及防制設備未操作,惟貴公司原物料紀錄文件、操作紀錄文件有紀錄不實(106年3月3日進行定期檢測作業,惟污染源E501~E508操作紀錄中未記錄當天操作參數)及105年1月至10月污染源操作紀錄、防制設備操作紀錄未每日紀錄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8月31日前提出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臨港路一段八八六巷一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臨港路一段八八六巷一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