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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10027
 
            
            
            
                
- 處分日期
 
                - 2024/01/12
 
            
            
                
- 違規日期
 
                - 2023/10/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二廠)從事印刷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45-00號,以下簡稱許可證),環境部前於112年7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執行督查作業,發現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活性碳吸附塔(A001) 111年每月及112年1~6月更換次數與每次更換量,與許可證規定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於112年10月6日完成改善在案。復經本局於112年10月30日派員至現場進行缺失複查,查核時製程運作中,依貴公司提供112年9月1日至10月27日之防制設備紀錄參數日報表,A001活性碳吸附塔活性碳更換次數分別為14次及9次,每次更換100公斤,仍未符合許可核定範圍(225公斤/次),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下湳里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