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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90006
- 處分日期
- 2020/09/08
- 違規日期
- 2020/06/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台中廠)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10)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19-02號),本局於109年6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執行稽查作業,惟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A007及A008旋風分離器壓差計讀值為0(許可核定10~150mmH2O),確認前端污染源(E015及E016)正常運作。(二)A009濕式排煙脫硫設備洗滌液流量計顯示已超過400L/min(設計值400L/min)。(三)A013及A014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及A015洗滌塔未依許可核定進行檢查、保養、維護之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0月16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照南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一路一、二號及工五路五、七號、工三路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