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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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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90014
- 處分日期
- 2023/09/14
- 違規日期
- 2023/06/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放流水送驗,氰化物1.31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 mg/L)0.3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原廢水(WM02、WM03)濃度超過許可登載值;氰系第二氧化池之氧化還原電位值與許可登載值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10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並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彰水路一段四四一、四四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彰水路一段四四一、四四一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