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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02
                
- 處分日期
- 2017/10/05
                
- 違規日期
- 2017/08/01
                
- 違反法條
-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依規定須於106年5月20日前辦理完成提升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級別為甲級,經本府於106年7月4日函文處分且限期於106年7月31日前須完成設置,惟至今仍未辦理設置,將再次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予以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朴子市竹村里朴子工業區二街三號、五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朴子市竹村里朴子工業區二街3號、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