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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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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120012
- 處分日期
- 2021/12/07
- 違規日期
- 2021/11/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證號:110桃廢處字第0035-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貴公司雖已另聘林怡均作為貴公司之專責人員,惟另聘時未於15日內報桃園市政府備查,核已違反上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