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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10011
- 處分日期
- 2025/01/09
- 違規日期
- 2024/04/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6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OO工程行)位於本市八里區臺北港段**地號之場區,前經本局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列8點,影響防制效果,並命限期於文到30日內完成改善,本局複查時,查獲缺失事項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墻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記缺失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段一○地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八里區台北港段1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