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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14
- 處分日期
- 2024/08/05
- 違規日期
- 2024/02/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明南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查113年2月16日(本局收文113年2月27日環收字第1130024136號) 由申請人蘇○○提出之廢水專責人員註銷申請書所附資遣通知書函資料,貴公司於110年11月20日資遣設置於貴公司明南廠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蘇○○案,未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2月29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五五之三、二五五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76之7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