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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50035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違規日期
- 2020/11/1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大甲廠)領有聚尿(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21-01號),本局於109年11月10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大甲廠執行稽查作業,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查核,查貴公司應於原物料(聚丙二醇、二苯基甲基二異氰酸酯、甲苯二異氰酸、二甲苯、乙酸乙酯)合計使用量達72公噸時更換A003吸附設備活性碳並於更換時進行記錄,惟經核對貴公司109年1月至9月原物料報表及防制設備換碳記錄,及109年12月15日陳述意見說明,並經本局110年3月12日再次進廠複查確認,貴公司活性碳更換頻率雖難認與許可核定內容不符,惟操作紀錄確實有疏失缺漏,未依許可落實活性碳更換記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長安路安利巷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安利巷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