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8-010005
- 處分日期
- 2019/01/03
- 違規日期
- 2018/05/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核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之i-BOX訊號接收器有2顆未通電運作,未維持自動監測(視)設施正常操作,且相關校正及維護紀錄亦未依規定保存5年,以備查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2月27日前檢具107年5月26日起至提送日止之自動監測(視)設施維持正常操作(i-BOX訊號接收器共計37顆通電運作之照片及各月份之pH、水溫、導電度、水量之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之正常攝錄影時間百分率之「月有效監測記錄值百分率」均達90%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校正維護紀錄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本案違法事實發生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生效日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一四五巷四弄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2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