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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40022
- 處分日期
- 2022/04/27
- 違規日期
- 2021/12/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12月8日09時30分派員抵達該公司承租位於臺中市清水區O段O地號土地稽查,當時現場堆置大量土石方,經丈量後達19,302立方公尺,實際堆置體積已逾3,000立方公尺以上,已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行業別:各行業;製程別:堆置場」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該公司未依法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上述作業,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11年04月27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立即停工(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
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局於111年3月3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110020234號函附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貴公司於111年4月8日前提送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予本局審核,貴公司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應維持停工狀態,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本局將按次加重處罰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福山里營埔二街一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高西段1174、1201、1202、1204~1210、1239及124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