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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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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60005
- 處分日期
- 2018/06/07
- 違規日期
- 2018/03/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罰鍰金額
- NT$153,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廢(污)水由快混池溢流並經雨水道排入廠區外地面水體;原水溝採樣檢測出懸浮固體461mg/L、銅213mg/L、鎳155mg/L、總鉻603mg/L等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用水來源使用地下水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不符;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產生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每月統計,以及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參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3500元整,並請於107年7月9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自107年3月28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所使用藥品量、污泥產生量、操作參數等相關記錄,及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上述提送資料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分別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45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及第46條之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彰員路二段四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彰員路二段四六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