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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昌畜牧場

文號
30-106-11001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11/17
違規日期
2017/08/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6,4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85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4.67倍)、生化需氧量513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5.42倍)、化學需氧量124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6400元整,並限期106年12月2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山腳路七九巷一二四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山腳路9巷124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