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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鴻畜牧場

文號
41-106-110031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7/11/28
違規日期
2017/10/25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1,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案於106年10月25日10時29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查該牧場(岳鴻牧場)後方道路,發現有豬隻排泄物污染路面之情事,惟於現場未發現有排放廢污水之情事。2.另該場堆置豬隻排泄物乙事(本局檢視路面之豬隻排泄物經查係為該場所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3.已於當日聯繫業者(李○○)該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崙背鄉港尾村嘉南二九之一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崙背鄉福興段162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