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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70053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違規日期
- 2017/04/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20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銅9.93 mg/L(放流水標準3.0mg/L)、鎳4.45 mg/L(放流水標準1.0mg/L)、氰化物19.3 mg/L(放流水標準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次查貴公司用水來源為自來水及地下水,與許可登記全部為自來水不符。又於水措單元之鉻系貯槽檢測出銅、鋅、鎳,氰系貯槽檢測出銅,氰系二貯槽檢測出銅,綜合集水井檢測出鋅,綜合貯槽檢測出鋅等許可未登載之水質項目;氰系貯槽檢測出氰化物,綜合集水井檢測出pH,綜合貯槽檢測出pH、銅、氰化物等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02000元整,並限期106年8月22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暨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大橋村中山路三段五七巷二○弄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大橋村中山路三段五七巷二○弄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