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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90011
- 處分日期
- 2018/09/12
- 違規日期
- 2018/07/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核107年7月份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處理單元之鉻系還原槽、反應槽、中和槽,未依規定每日記錄操作參數pH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10月8日前檢具自107年7月24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鉻系還原槽、反應槽、中和槽操作參數紀錄,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87-7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